題:
領養(收養)小孩的問題 我們夫妻沒有小孩試過很多次療程都失敗,所以考慮收養領養三以下的嬰兒,但是不想透過機構認養, 原因是聽很多人說過程很繁複且未必認養的到甚至有時會沒有下文, 想請問所謂的私人認養, 我有查過資料意思是透過親戚或朋友就可以私下認養(只要沒有金錢交易都是合法)?
2017-05-07 16:19:04 UTC
領養(收養)小孩的問題
我們夫妻沒有小孩試過很多次療程都失敗,所以考慮收養領養三以下的嬰兒,但是不想透過機構認養, 原因是聽很多人說過程很繁複且未必認養的到甚至有時會沒有下文, 想請問所謂的私人認養, 我有查過資料意思是透過親戚或朋友就可以私下認養(只要沒有金錢交易都是合法)?
四 答案:
小白菜
2017-08-04 19:58:59 UTC
ching7679請加我賴
匿名
2017-06-03 01:17:08 UTC
只要無血緣就必需透合法收養機構。不是親友介紹就可以, 小心觸法,這位貼了不同種出養問題, 你自己小心觸法。



收養程序

http://www.tcadopt.org.tw/Content/Messagess/contents.aspx?SiteID=562753574625340444&MenuID=562753605554453552



(整理摘錄自:兒福聯盟收出養服務資訊網、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本中心出版之收出養面面觀手冊系列)

經過一番思考確定收養意願後,接下來我們要告訴你如何辦理合法的收養程序!

首先你需要知道法律對收養要件的規定:

A.民法規定的收養要件:

收養者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

親等範圍有限制,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若超過前述親等,視同無血緣收養。

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

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成年人被收養,需配偶同意。

一個人不能重複被收養兩次。

B.「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規定的收養要件:出養必要性

「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唯有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故依該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

接下來,收養的管道在哪裡?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從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凡透過親友介紹的私下收養案件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弊病,保障每一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
瑋瑋
2017-05-26 16:21:57 UTC
你好,我朋友她快要生了

但沒辦法養育這個小孩

可以加我的賴

tr520183
芷柔
2017-05-07 16:25:59 UTC
我們想領養三個月以下的寶寶,請需要幫助的人,可以加我的賴 i_happy


此內容最初發佈在 Y! Answers 上,這是一個於 2021 年關閉的問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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